直到2009年1月1日,喊了大半年的新疆阿勒泰官员财产申报制终于面世。
8月25日,当被公众称为微博第一案的二审判决生效之时,微博言论自由的边界,也同时被加以确认,并以判例的形式,首次出现在司法实践中。但是,他也看到,很多人不会使用这个权利,甚至有一些虚假的信息,以至于微博上的信息真假难辨。
因此,二审法官称,这个案子的判决,旨在树立规则,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朱巍评价说,这个自媒体,一定程度上做到了围观改变中国。网络上的言论有一定的豁免权。案子的审理结果立即招致一些负面评价,认为两级法院此举限制了公民言论自由权。此案由海淀区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审法官:这个案子的判决,旨在树立规则,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这些信息,在药庆卫看来,有很多不实的地方,同时也恶意中伤了药庆卫本人。假如税务部门不区分这些细微差别,笼统规定凡是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加名就要征税,那就相当于把征收这项税的理由全部推翻,公开抢税了。
此时如甲女去世,乙男继承整套房产,不用缴纳契税。也因为这个原因,夫妻共有通常采用共同共有的形式。近年来,税务部门随意开征新税的倾向已十分明显,民众及不少行业已不堪重负,这次《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稍有一点风吹草动,税务部门又像苍蝇见血一般扑上来。如果夫妻双方加名时,在房产证上约定了产权比例,税务部门所拟制的赠与似乎还可以确定额度。
把这个逻辑推到极端,就相当于一位丈夫在晚饭前买了一块豆腐,这本是他和妻子不分比例共享的,但在税务部门创造的拟制王国里,他在购买到这块豆腐时,立刻将其一半赠与了妻子。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和学界都应把这项拟议中的税收的不合理性讲得明明白白,预先阻止之,否则恐难以避免有关部门得寸进尺。
当前,高涨的房价、快速的城市化与人口迁移、社会信任度的下降、性道德观的变迁,都在冲击着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关系。后来两人和平地决定结束婚姻关系,乙男决定不要这套房产,并从房产证上除名。最后,就算我们接受了税务部门的所有理由,承认这项房产加名税的合理性,税务部门现在建议的征收方式,也是非常的不合理,因为它把婚前当成了唯一的判断标准。虽然据说一些地方政府已暂停,但有消息称,国税总局正在研究具体实施细则。
根据法律,夫妻可以在加名之前签订书面协议,确定双方的共有关系。对于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房产,在房产证上加名,应视为对双方共有关系的一种确认,而不是双方之间的财产转移。这是对既有法律的细化,而不是制定了新法律。另外,如果虽然只写了一方的名字,但双方婚前已书面约定房产共有,那么所谓的赠与已经发生,加名只是对既存关系的确认,也不应缴纳契税。
之所以说它带来的冲击与其本身能量不符,是因为,这仅是一个司法解释,并非民间所谓的婚姻法新规(甚或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修改或颠覆了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了吗?完全没有。
如果非说不是建立在一个错误解释之上,至少也是建立在一个单方的、武断的解释之上。一是,赠与是一人把其拥有所有权的物免费给予另一人的行为,而根据前面的论证,司法解释(三)并未确认婚前按揭买房方对房屋有完全的所有权。
从政府的角度看,如果税务部门能以一项本意在于指导民事审判的司法解释为依据,增收一种税收,且不受到司法或立法机关的任何阻止,那只能说明地方甚至中央政府存在过于亢奋的征税冲动,说明政府施政的随意性,以及政治治理机制的失灵。司法解释不能颠覆既有法律条文,其效力低于法律,两者发生冲突时,以法律为准。在司法解释(三)出炉后,南京等城市的税务部门,准备对在婚前房屋产权证上加名的房产所有人征收契税,这被媒体总结为房产加名税。因为这一条规定的仅是,对于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不动产,在离婚时应该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只有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判决其归产权登记一方。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按照当前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之间因继承而产生的不动产产权转移,是不用交契税的。
二是,加名其实是对夫妻双方共有关系的一种确认,而不是夫妻双方在转移产权。两人婚后决定在房产证上加上乙男的名字,按照赠与拟制,他们应该缴纳一笔契税。
因此,以此为据推出房产加名税,是建立在一个错误的解释之上的。即使是双方婚后才书面约定的共有,由于这项契税不应溯及已经发生的赠与行为,那么也不应缴纳契税。
从保护公民权的角度看,它欠缺法理基础,难以操作,且会侵犯私权,破坏婚姻财产关系原本从属于人身关系的性质,给中国的婚姻家庭稳定带来更大冲击。此司法解释,仅是对《婚姻法》规定的细化和具体化,作为对审判实践的指导,并未改变中国婚姻法律关系(包括身份与财产关系)的已有构架。
但是,婚前一方按揭购买、婚后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房产,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财产,不能简单归为一方的婚前财产。毫无疑问,这个理解是错的,此条并不意味着如此重大的变动。……有媒体报道称,此条明确了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的房屋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鉴于《婚姻法》并未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次数,夫妻可以更改已有的约定,那么,是不是夫妻每约定一次,都要被视为一方对另一方做了一次赠与,因而要缴纳一次契税?如果是这样,夫妻哪还敢行使《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约定财产的权利?把这和继承法放在一起看,也可以得出荒唐的结果。
但如果没有约定产权比例,就应该视为夫妻双方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这时税务部门准备如何确定,一方是在把多大比例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如果认定为50%,就相当于税务机关强行替一对配偶把共同共有认定为了各占一半的按份共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如在婚后约定某项一方婚前财产为夫妻共有,乃至约定共有的份额,应认定为夫妻双方行使其根据《婚姻法》所享受的权利,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赠与行为。《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把这种约定认定为赠与,是税务部门自行创造的一种法律拟制。为保持逻辑一致性,这时他们也必须缴纳一笔契税。
笔者生怕有一天,它会把房产的法定继承也视为赠与,从而要征收契税了。但如果税务部门准备把所有这些细微差别都考虑进去,那这项税,将需要一个多么复杂的实施细则啊?。如果按照税务部门的逻辑,把这项拟议征收的税视为契税,那么契税针对的就应该是赠与行为本身,而不是只是在房产证上加名的行为。于是,在此背景下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就对国人心理产生了与其本身能量不符的震撼。
此类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姻法》正文并无明确规定,于是,在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各地法院判决方式各有不同,有的判例就把婚前首付及还贷部分确定为一方婚前财产,将婚后还贷部分确定为共同财产。篇幅所限,仅举备受争议的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为例。
但这个前提有两个漏洞。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笔者认为,就像前面所说的,这是对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误读。据媒体报道,某专家解释说,现在如果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就等于房屋权属发生部分转移,所以就要缴纳契税。